金融之窗

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非银支付机构监管条例实施细则

12月28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在会上表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张青松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条例对于支付业务的分类调整引发市场关注。此前支付业务被分为三类,即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而新的分类方式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解释称,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为做好新旧分类方式的衔接,条例中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将在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准备时间比较充分,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关于已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将在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王晟表示,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要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

支付和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张青松表示,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张青松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支付机构落实好条例规定,同时还将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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