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意见》提出,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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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当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等。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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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为配合《意见》的贯彻实施,我们选取了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一并发布。”陶凯元介绍,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害科技成果权益的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探索判令停止侵权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
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将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金融纠纷
《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创新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
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创新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激励、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等纠纷案件,尊重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安排。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于中国证券报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李剑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围绕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标,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李剑介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0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6年,集中体现了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效果。目前,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558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
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26件,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18件,已有70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使法律适用标准有案例参考、有规则指引,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努力锻造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在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健全协同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更顺畅。加强与产学研用各领域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有效回应各类创新主体司法需求,努力实现司法保护与创新实践同频共振的更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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